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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组织卖血罪、强迫卖血罪的理解与适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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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3-4-19 15:58:2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第三百三十三条 【非法组织卖血罪】【强迫卖血罪】
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以暴力、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有前款行为,对他人造成伤害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【立法理由】
本条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规定。1997年修订刑法时,鉴于我国医疗用血紧缺的现状,国家给予供血者一定的营养补助费用,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政策,非法组织他人或者以暴力、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,从中大量抽取国家
发给供血者的营养补助费,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。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采供血秩序,侵害了供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经济利益,而且还极易造成供血者身体伤害甚至血液疾病的传播,应当依法严惩。
【条文说明】
本条是关于非法组织卖血罪、强迫卖血罪及其处罚的规定。
本条共分为两款。
第一款是关于非法组织卖血罪、强迫卖血罪及其处罚的规定。“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”指的是“血头”“血霸”以牟取非法利益,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委托,擅自组织他人向血站、红十字会或者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。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“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(一)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;(二)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;(三)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;(四)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、乙型肝炎病毒、丙型肝炎病毒、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;(五)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”本款规定对从事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“血头”"血霸”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“以暴力、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",是指“血头”“血霸”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,用限制人身自由、殴打等暴力方法,强迫不愿提供血液的人,向血站、红十字会或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。由于该种行为除扰乱国家采供血秩序外,还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,因此在处刑上,比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要重,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第二款是关于非法组织他人或者以暴力、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,给他人造成伤害如何处罚的规定。”有前款行为,对他人造成伤害的”,是指非法组织他人或者以暴力、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,对供血者造成伤害?,主要包括三种情况:第一,组织患有疾病或者有其他原因不宜输血的人输血,造成被采血人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;第二,由于长期过度供血,使供血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;第三,为了抽取他人卑液,使用暴力手段致人身体伤害的情况。有上述情况之一的,本款规定,依照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。【司法解释性文件】
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(公通字[2008]36号,2008年6月25 日公布)
(非法组织卖血罪;立案追诉标准)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(一)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;
(二)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;(三)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;
(四)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、乙型肝炎病毒、丙型肝炎病毒、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;
(五)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
△(强迫卖血罪;立案追诉标准)以暴力、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,应予立案追诉。
【附属刑法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1989年2月21日通过,2013年6月29 日修正)
第七十条
Ⅱ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: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(1997 年 12 月 29日通过)
第十八条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第三百三十四条
....
(三)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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